《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罰款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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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 對象 | 處罰行為 |
3萬-30萬 | 單位 | 1.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末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獫牧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牧后經依法法喳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或者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 以上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 |
1萬-10萬 | 單位 | 1.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的 2.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3.建筑施工企業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4.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 以上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處罰款 |
5萬-10萬 | 單位 |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出具虛假文件 |
1萬-5萬 | 主管/責任人 |
5萬以下 | 單位 |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
1萬以下 | 主管/責任人 |
5千-5萬 | 單位 |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理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8.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9.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10.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5000元以下 | 建設單位 | 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在驗收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
1000元-5000元 | —— |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500元-2000元 | 責任人 |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責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警告或500元以下 罰款 | 個人 | 1.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3.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4.占用、堵塞、封團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
警告或500元以下 罰款,嚴重的5日以下拘留 | 個人 |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2.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
10日以上15日以 下拘留,可以并處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 個人 |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2.過失引起火災的 3.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托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
5日以上10日以下 拘留 | 個人 |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能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 |
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個人 | 1.占用、堵塞、封閉燒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2.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3.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4.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
其他要點補充 | 單位 | 1.機構出具失實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或者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3.核查發現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檄銷相應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