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的維護管理107
發表時間:2023-04-17 16:47
一、日常管理 ![]() (3)水壓試驗 需要進行水壓試驗的滅火器零部件包括筒體或者氣瓶、儲氣瓶、可不更換的器頭(閥門)、裝有可間歇噴射裝置的噴射軟管組件,以及筒體或者氣瓶與器頭(閥門)的連接件等。 1)試驗壓力。按照滅火器銘牌標志上規定的水壓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 2)試驗要求。水壓試驗時,不得有泄漏、部件脫落、破裂、可見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氣瓶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于3%。 (4)更換零部件 1)不得更換滅火器筒體或者氣瓶。 2)滅火器的密封片、密封圈、密封墊等密封零件,水基型滅火劑,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全膜片等零部件,每次維修均須更換。 (5)再充裝 滅火器再充裝時,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變更充裝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6)維修記錄 1)維修機構需要對維修過的滅火器逐具編號,按照編號記錄維修信息以確保維修后滅火器的可追溯性。 2)維修記錄主要包括維修編號、型號、規格、筒體或者氣瓶的生產連續序號、更換的零部件名稱、滅火劑充裝量、維修后滅火器總質量,維修出廠檢驗項目、檢驗記錄和判定結果,維修人員、檢驗人員和項目負責人的簽署,維修日期等內容。 3)再充裝采用回收再利用的滅火劑時,維修記錄還要增加回收再利用的滅火劑再充裝記錄。 4)滅火器維修記錄、報廢記錄與維修前的滅火器信息記錄合并建檔,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3.維修標識 (1)每具滅火器維修后,經維修出廠檢驗合格后,維修機構在滅火器筒體或者氣瓶上粘貼維修標識,即滅火器維修合格證。建筑(場所)使用管理單位根據維修合格證的信息對滅火器進行定期送修和報廢更換。 (2)維修合格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或者氣瓶上,不得覆蓋原滅火器生產企業的銘牌標志。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清除時,標識能夠自行破損。 (三)滅火器報廢 1.一般要求 (1)滅火器報廢后,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更換。 2.報廢條件 (1)列入國家頒布的淘汰目錄的滅火器。 1)酸堿型滅火器。 2)化學泡沫型滅火器。 3)倒置使用型滅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滅火器。 5)1211滅火器、1301滅火器。 6)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 (2)達到報廢年限的滅火器。手提式、推車式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者超過下列規定期限的,予以報廢處理。 1)水基型滅火器出廠期滿6年。 2)干粉滅火器、潔凈氣體滅火器出廠期滿10年。 3)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12年。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筒體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表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存在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 5)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產單位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 7)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被火燒過。 9)筒體或者氣瓶內部有銹屑或內表面有腐蝕的凹坑的。 10)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11)筒體或者氣瓶的連接螺紋有損傷的。 12)筒體或者氣瓶水壓試驗不符合水壓試驗要求的。 13)滅火器產品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 14)滅火器由不合法的維修機構維修過的。 |